法律意義上的報告與審議有什麼區別

2021-03-05 09:16:12 字數 5557 閱讀 8679

1樓:百度律師

「審查」與「審議」在人大工作中經常使用,雖一字之差,但在含義和用法上應有些區別,同時也有所聯絡.關於兩者異同辨析的觀點也較多,筆者初入人大,通過查閱《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對此兩者進行了一點比較,希望商榷熱心人大工作的同志.

「審」有仔細思考,分析研究之意,無論是審議還是審查,都應該是建立在「審」這個基礎之上,這應該是兩者的聯絡點.相比之下,「審查」與「審議」應各有側重,審查重在「查」,即仔細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合法、妥當,但對錯誤和不當之處必須予以指出和糾正,具有法律性、權威性、針對性、約束性等特點.《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釋出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第九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況的報告」.

這裡,法律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報告是「審查」而不是「審議」,這表明《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系列審查職權.審查後,隨之產生和形成相應的「批准」,「決定」等法定結果.因此,從法律表現形式上看,「審查」更多的是體現一種職權,帶有較強的法律權威的剛性色彩.

審議多指稽核、討論、議論,側重在「議」.《代表法》第八條賦予了各級人大代表有「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的權利,《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等條款中,「審議」一詞也多次出現,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有審議決定其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和相關報告的權利,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監督法》在此基礎上,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階段執**況以及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和特定問題調查報告,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權利等.筆者認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期間的「請予審議」,就是讓各級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在充分「議」,發表言論的同時,表明意向和態度,充分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性.

當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活動不同於一般的討論發言活動,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種監督方式和手段,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它具有民主性、權威性、集中性的特點.從人大工作實踐來看,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主要議程.審議是各級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員在廣泛收集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集中人民群眾智慧和稽核有關材料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個人判斷後,進行評判發言的活動,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建議和意見.

整個過程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審議後,經表決形成有針對地決議、決定,也可以形成審議意見,都是國家權力機關整體意志的體現,「一府兩院」有貫徹執行的義務.《監督法》實施以後,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報告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主要監督形式.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三權」時,即決定重大事項、選舉和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前和行使監督職權時都運用「審議」程式,做到認真審議.可見,「審議」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和具體方式

2樓:謝明錄律師

主要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後者審查、討論或決議的內容。

法律的「修正」與「修訂」有什麼區別?

3樓:蛙家居

法律的「修正」與「修訂」的區別主要是表決的內容不同。

1、審議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如2023年9月3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2023年2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全國人**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全國人**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常委會對審計法修正的條款內容進行了審議。

法律的修訂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訂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字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內容進行審議,如公司法的修訂。

2、表決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決通過時,通過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決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法律的修訂,表決通過的是整個修訂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訂。

拓展資料:

修正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xiū zhènɡ,指改正;品格端正,亦指遵行正道的人。出自《漢書·賈山傳》:"舉賢以自輔弼,求修正之士使直諫。"

4樓:麼麼球

第一,修改的內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是區域性的或者個別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只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兩條內容作了修改。當然有時法律的修正條款不少,但從總體上來看還是區域性的,不是全域性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訂。

法律的修訂則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是整體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產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審議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如2023年9月3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2023年2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全國人**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全國人**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常委會對審計法修正的條款內容進行了審議。

法律的修訂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訂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字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內容進行審議,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三,表決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決通過時,通過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決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法律的修訂,表決通過的是整個修訂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四,公佈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公佈修改決定,即****釋出主席令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改決定,再由有關部門根據修改決定將修正後的法律予以重新公佈。

如2023年2月28日第48號****令公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在該修改決定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據此,有關部門重新公佈了審計法,並寫明「根據2023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另一種是公佈法律修正案,即****釋出主席令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字不重新公佈,原法律條文保持不動,引用法律時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條文。如2023年刑法頒佈實施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六個刑法修正案,刑法條文仍保持不動。

法律的修訂,沒有修改決定,****令直接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法律文字全文,如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採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對修正的條款規定一個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變,即未修正的條款的生效日期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審計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審計法修正的條款自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審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審計法規定的「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採用修訂方式修改的法律,對原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必須作出修改,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23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詞語:修訂

拼音:xiū dìng

注音:ㄒㄧㄡ ㄉㄧㄥˋ

詞性:動詞

引證解釋

修改訂正。 宋 朱熹 《答滕德章》:「 熹 舊所為書,近加修訂,稍有條理。」 田北湖 《**章源流》:「慮其害政,而削其跡; 孔氏 修訂國典,更有黜除。」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的修改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修正,另一種是修訂。法律的修正與修訂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修改的內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的部分條款進行的修改,是區域性的或者個別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只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兩條內容作了修改。當然有時法律的修正條款不少,但從總體上來看還是區域性的,不是全域性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訂。

法律的修訂則是指法定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是整體的修改。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產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審議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審議。如2023年9月3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2023年2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全國人**律委員會向常委會作《全國人**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常委會對審計法修正的條款內容進行了審議。

法律的修訂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訂草案,審議機關的審議是針對草案文字的全部內容,而不是針對修改內容進行審議,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三,表決的內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決通過時,通過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決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法律的修訂,表決通過的是整個修訂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訂。

第四,公佈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公佈修改決定,即****釋出主席令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改決定,再由有關部門根據修改決定將修正後的法律予以重新公佈。如2023年2月28日第48號****令公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在該修改決定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據此,有關部門重新公佈了審計法,並寫明「根據2023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另一種是公佈法律修正案,即****釋出主席令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字不重新公佈,原法律條文保持不動,引用法律時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條文。如2023年刑法頒佈實施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六個刑法修正案,刑法條文仍保持不動。

法律的修訂,沒有修改決定,****令直接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法律文字全文,如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採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對修正的條款規定一個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變,即未修正的條款的生效日期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審計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審計法修正的條款自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審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審計法規定的「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採用修訂方式修改的法律,對原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必須作出修改,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23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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