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類似於我店鋪名這算是侵權嗎,我的店名和別人的店名一樣算侵權嗎

2021-03-04 00:44:34 字數 5654 閱讀 7265

1樓:匿名使用者

算。bai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du 【商標侵權zhi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ao

,均屬版侵犯註冊商標專權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你已經註冊了商標,並且對方是和你在一個行政區劃內,同一業務領域的,符合商標侵權的條件。

你作為商標註冊人有權阻止這種非法使用,可以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我的店名和別人的店名一樣算侵權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侵權行為,我國法律對

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盜用其商號。

也就是說對方的店名需要依法註冊,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都確認商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商號權是指商業主體對其註冊取得的商業名稱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允許對商號買賣。商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

依世界通例。對於商號權的轉讓,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絡。

商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絡,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可轉讓、繼承,具有財產權屬性。

商號在同一個行政區劃內的相同營業範圍裡具有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可依法使用其商號,有權在行政區域內禁止他人重複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還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可以轉讓、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

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同一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為: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絡而存在,商標權屬於智慧財產權;

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絡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絡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

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

(3)商標權受到商標法的專門保護;

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商標有必要在該國另行註冊,商號沒有必要另行註冊。

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成商標使用時,或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時,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3樓:愛笑的任玉傑

若對方對方的字號,商標,沒有註冊備案,則不算侵權。

若對方的字號,商標,已註冊備案,那麼所在轄區工商局就不會再次被批准這個名稱。

可以在工商網,企業名稱預先註冊裡面查詢此名稱是否已註冊。

並且知名企業的商標、字號,不能輕易去用。不可以使用與別人相同或類似的字號。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只要不足以引起別人誤認為你們是一家老闆開的店,就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是對方的字號,商標,均已經註冊備案的,那麼在你的轄區工商局可能就不會被批准。建議在工商網,企業名稱預先註冊裡面查詢一下。

此外,知名企業的商標、字號,不能輕易去用,您不能使用與別人相同或類似的字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此作了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5樓:山野人家是我

店名相同算您產品名字算侵權

定要提前佈局自品牌別搶注商標要處避商標覺沒誰喜歡儘量早註冊其商標作品牌進行發展

祝切順利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誰先註冊35類的商標,35類商標涉及到 連鎖加盟,門頭,廣告網路宣傳,等,如果是您先註冊的,那麼對方就侵權了,您就可以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拿肯德基來說,別人的店名肯定不能叫肯德基了。

店名有兩個字和別人一樣算不算侵權。

7樓:佘向前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只要不足以引起別人誤認為你們是一家老闆開的店,就不會有問題。

如果是對方的字號,商標,均已經註冊備案的,那麼在你的轄區工商局可能就不會被批准。建議在工商網,企業名稱預先註冊裡面查詢一下。

還有,知名企業的商標、字號,不能輕易去用,你不能使用與別人相同或類似的字號。假設,你開了一店,命名為」長虹米粉店「」九洲跑步機「」聯想娛樂機」都不行。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此作了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

參考:企業名稱、商號以及個體經營者的姓名、字號等的專用權同樣是企業和經營者所擁有的合法壟斷的財產,代表了企業的外在形象,也關係到該經營者商業信譽和商品、服務的聲譽,對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是至關重要的。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企業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享有專用權,各國都通過民事立法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確認姓名和企業名稱、商號等專用權並對這些權利進行保護。

202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應當對廠商的名稱提供法律保護,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其他廠商名稱的行為。

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從保護公民和法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的姓名或名稱權的角度規定了上述權利不容侵害

《產品質量法》又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禁止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

我國2023年由***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企業享有名稱的專用權,並「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冒用企業名稱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與上述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僅在侵權性質上相同,其造成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後果也是相同的。

在我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提出了認定的一般標準。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的,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的名稱、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裝和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編排的組合。

如何理解「引人誤解」是判斷仿冒行為的關鍵。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對仿冒行為是否構成誤解以「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進行認定。由此可見,「誤解」的主體是「一般消費者」,即相關領域中的普通大眾。

「普通注意力」則是指非專業人員的注意或非特別的注意。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沒問題,但是還要考慮行業性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諮詢當地工商局

姓名被人拿去用作店鋪招牌了這算侵權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無法確認侵權。

巧合難以避免。

10樓:張徵忠

如果別人有註冊,是合法的,你怎麼確定是拿你的姓名,也許是你與別人同姓同名呢?

一、你首先得證明你的姓名有商標註冊保護,

二、你得證明全世界只有你一個人叫這個名字,三、你得證明你的姓名不會與古人或地名相同。

我想問一下,別人的產品,品牌名字,我用同樣的名字做店面名字,這算不算侵權?

11樓:10萬個問度娘

不是同一行業不算,你聽過新東方英語培訓機構和新東方烹飪廚師學校嗎?

12樓:小虎

只要不發現 或者並無註冊過 那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有人用我的註冊商標名稱做**店鋪名,算侵權嗎 20

13樓:阿偭

有人用我的註冊商標名稱做**店鋪名,算不算侵權?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是同行同類競爭品在法律上來說是可以申請投訴,如果人家在你商標前註冊的那就不算是侵權,望採納

我的店名和別人註冊的商標一樣,這算侵權嗎

1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現就商標權具體侵權行為的司法認定介紹如下:一、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釋出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製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

二、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進行審查,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加工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停止製造行為。

三、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商品的行為,因為搭贈是銷售的一種形式,因而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曾經許可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合同終止後,被告還有一部分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出去,被告為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仍然繼續銷售這些商品。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製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五、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範,並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並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六、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註冊商標,分別用在不同檔次的商品上,他人購進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將其商標去除,換成權利人在高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後又銷售出去,權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標權的訴訟的,應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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