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不在家的情況下有人把門貼封條是什麼行為

2021-03-04 00:18:41 字數 6205 閱讀 4517

1樓:永遠的周鋒

要看什麼人,比如法院就是合法行為

2樓:楚宇辰

你不知道的話你家那口子肯定知道

貼封條有什麼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有規定,執法中貼的封條不準私自撕毀。如果是執法部門貼的,具有法律效力。

有權力貼封條的只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性質有所不同,行政機關的封條主要是固定財產或者場所的狀況(相當於固定證據),而司法機關的封條則是一種權力限制。不論上述哪種情況,任何人均不得撕毀封條。

行政機關貼封條的作用是固定證據調查取證,好像調查取證的時間是有期限的(15天,有必要可以再延期15天),當取證完畢或到達期限後應給予解封封條。而司法機關的封條是權力限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過時間可以很長。

私自把封條撕了相當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罰款並處以行政拘留。

4樓:解解龍

輕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重者是犯罪行為。)

貼封條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手段。擅自撕毀封條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手段。擅自撕毀封條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有什麼規定?貼封條的時候要在封條上寫上貼的時間和。地點。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查封就是行政機關對相關物品財產進行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擅自撕毀封條當然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封條格式:某某人民法院(空格)封 年月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封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以上文字均為豎排書寫。

8樓:原野茫茫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貼封條

9樓:千山鳥飛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10樓:奇2生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查封就是行政機關對相關物品財產進行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擅自撕毀封條當然屬於違法的,這屬於妨礙公務,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封條格式:某某人民法院(空格)封 年月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封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以上文字均為豎排書寫。

11樓:匿名使用者

出於執法辦案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

12樓:李菲李曉琴

派出所民警只是回憶我組織**,沒有證據,也沒有什麼現場,就封門了,這合法嘛

貼封條是不是隻能法院貼?

13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不是隻有法院貼,其它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況下,也可以貼封條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14樓:淮安浙江人

一、你說的貼封條,在法律上是指查封、扣押行為。

司法機關中的法院、檢察院都是可以的。如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檢察機關對偵查中發現的相關證據,也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二、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也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上加貼封條,予以強制封存後。查封期間,被查封人不得處分其財產。查封的財產一般是不易移動或沒有必要轉移於行政機關處所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財產一般是可以移動的,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所轉移的物品,或者是行政主體在執法檢查監督中現場查獲的。

1、《行政強制法》第22條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行政強制措施的施行主體:

第16條第1款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17條第3款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18條第2項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單位或法律授權的其他單位或組織,在執行活動中,一般都有查封、扣押的權力。

如:公安、稅務稽查、質量監督、環保監查、工商管理、藥食監管等部門。以藥品管理為例:

《藥品管理法》第65條第2款規定了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嚴格適用條件,具體運用時必須準確把握。

1、主體資格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主體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他部門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均無權依此條實施。

2、物件條件

查封、扣押的物件是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不包括運輸藥品的運輸工具、倉儲設施等其他財產。

3、時機條件

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先有證據證明。那種僅是懷疑即先行查封、扣押再蒐集證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由於查封、扣押是預防性即時強制措施,需要的證據應是比較簡單直接、直觀的、不需要調查的證據,比如沒有藥品檢驗報告、沒有標明有效期、沒有標明批號等。

4、實施查封、扣押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什麼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需要什麼證據證明?

已經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證明是假藥、劣藥的;《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3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49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未經批准委託或接受委託生產的;超越許可範圍生產、配製或經營使用的;無生產或者配製批記錄的,批發經營無購銷記錄的,零售經營無購進記錄的;質量檢驗不合格仍銷售或使用的;無證生產、經營、配製、使用的;無相應的藥品生產設施或藥品檢驗裝置而生產的;藥品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從非法渠道購進的,或無合法進貨憑證的;無合法**又無確定去向的等等。

至於其他部門,部門法也都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這裡就不一一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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