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犯罪怎樣逃避警察追捕讓警察抓不到他

2021-03-03 23:12:39 字數 1719 閱讀 2211

1樓:怎麼說還愛著你

現在那都是監控還怕找不到你?現在是21世紀

2樓:匿名使用者

法網抄恢恢,疏而不漏襲。主動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樓:一拳碎地球

沒辦法,警察遲早抓到ta,當然也有那種懸案,但很少有,要是畏罪潛逃的話被抓到會加刑,最好自首會從輕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過的像古代的和尚一樣

犯罪嫌疑人在逃避人民警察抓捕過程中受傷由誰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受傷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由人民警察造成的。

1.人民警察合法行使職權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 遇有拒捕、**、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2.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本人認為此種情況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應該是: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器械和實施強制措施達到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危險的發生即可,一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可以認為此行為非法。

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造成的。

1.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追捕,往往慌不擇路,如撞到牆上啦,踩上玻璃啦,跑到車輪下啦,掉到坑裡去啦......這是咎由自取,活該,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了。

2.和人民警察進行肉搏。因為打不過人家,而**得不行了,這就叫不自量力,也只好自己掏醫藥費了。

三、由第三人造成的。

1.如今見義勇為的人可多了。「 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理:......

(四)正在被追捕的。」

2.也有一些操之過急的人,還有一些人則純粹是為了尋求快感。犯罪嫌疑人明明就範了,他還來那麼幾下,這時如果造成傷害,必須承擔責任。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觸犯刑法。

3.莫名其妙。就是前面講得第二種情形第一點的例外。什麼高空拋物啊,挖些窪窪坑坑不豎立警示標誌啊,交通肇事啊......

部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同志,請下次把問題說具體點,世界是五彩繽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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