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有權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債務人退髒嗎

2021-03-04 05:12:36 字數 3039 閱讀 6993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贓物公安機關當然是有權利追回的,即使是在債務人手中。

2樓:匿名使用者

答:債務人還不能說是退贓,說償債還是可以的。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違追繳贓款贓物 5

3樓:思考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

偵查機關的九項偵查措施,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程式中的五項強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偵查階段還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麼能夠確定哪些財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們的家屬退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追繳贓款贓物的理由。

1.《刑事訴訟法》偵查篇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這一節規定了偵查機關有權力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但沒有用贓款、贓物這類肯定性的詞彙,更沒有使用追繳一詞。

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的涉案財產,只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只能是提供給法院的,這些證據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經過被告人、被害人質證,然後又法院決定是否採信。未經被告人、被害人質證,未經法院裁決,公安局、檢察院認定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公安局、檢察院擅自處理涉案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確實屬於贓款贓物應當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確定,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偵查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處分涉案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這一條規定在《刑罰的具體運用》一章《量刑》一節。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沒有權力對如何量刑發表意見。這一條說明,收繳贓款贓物的權力只屬於法院,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就沒有收繳權。

3.「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偵查機關動員犯罪嫌疑人退贓最愛說的是這句話。但這句話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樣,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退贓並不等於自首。自首必須出於自願,必須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贓往往是在誘騙或者威脅下而「主動」的,偵查機關往往用「本人已經承認犯罪」,「主動退贓就可以釋放」等話騙取家屬退贓,或者以「重判」相威脅,迫使在押人員「主動退贓」。

這種主動不是真的主動。而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主動退贓」後如何要求返還?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公安局、檢察院參與偵查活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對偵查機關的收繳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只能走國家賠償程式。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國家負賠償責任。這裡包括了非法追繳。

不應當追繳的公民個人財產,法院判決追繳了,通過再審判決該公民無罪了,對於已經追繳的公民合法財產,應當由原判法院予以賠償。這叫刑事賠償。

公安局、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法院判決認為不屬於贓款贓物部分的,公安局、檢察院對公民的損失也應當賠償。這也屬於刑事賠償。

國家刑事賠償需要兩個條件:

1.司法機關違法。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應當移送法院,贓款贓物屬於犯罪證據,偵查機關把查封的贓款贓物沒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了,就是違法。

2.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法院沒有認定是贓款贓物,就是公民合法財產。

偵查機關把公民的合法財產上繳了國庫,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上繳國家財政的錢無法退還,這是事實。受害的當事人不能向公安局、檢察院要求退款。

只能夠要求公安局、檢察院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刑事賠償需要書面形式,賠償義務機關受到申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覆滿意的,領取賠償金。

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或者超過兩個月沒有受到答覆的,三十日內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決定滿意的,到賠償義務機關領去賠償金。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在兩個月內未作出書面決定的,申請人有權利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裁決。國家賠償案件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為一審終審,雙方都不得上訴。

法院的判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必須無條件執行。

4樓:蘇源刑事辯護

偵查階段只能扣押,不存在追繳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怕是沒有看過《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追繳贓物,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和義務所在。但前提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

起訴書已移交法院後檢察院還要求犯罪嫌疑人退髒款合法嗎

7樓:好心情

合法。犯罪嫌疑人除了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將犯罪所得贓款贓物退還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或法院)或者退還給受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在法院判決前能夠退贓的,都可以從輕處罰,但退不退是嫌疑人的問題。檢察院這樣要求是完全合法的,即使現在不退,法院在判決中也會要求退贓,結果是一樣的,但效果就不一樣了。自己主動退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是法院判決退,就不能從輕處罰了。

**前檢查機關有權要求家屬退髒嗎?

9樓:杭州方智律師

你好若犯罪事實證據較充分,退贓對涉嫌犯罪的人來說,是一件對他有利的事情,可以在法院量刑方面有好處,簡單地說就是可以減少判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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