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名詞解釋有哪些,法理學名詞解釋彙總

2021-03-04 04:41:14 字數 5295 閱讀 4814

1樓:山西晉中

這個多去了,比如說什麼是法律原則,什麼是法律規則,它們的聯絡各自的適用範圍等等,你是參加啥考試,說的具體些才能幫上你,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點啊。。。分很多方向。。。

法理學名詞解釋彙總

3樓:匿名使用者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

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名詞解釋 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物件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絡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執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範。。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範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複性的調整。

8、法律規範規定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是指引人們的行為、**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同時也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係的規範。 10、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物件)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執行,法律執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發現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築諸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 16、法的歷史型別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社會需要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國家的原則。

18、一國兩制指在一箇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臺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 19、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 23、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記憶體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範,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絡、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

24、法律調整指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係施加的有結果的、規範組織作用。25、法制是以法為核心,包括與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以及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在內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 26、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 29、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

30、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1、法律心理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不繫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 32、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4、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 35、法律規範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

36、法律規範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範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38、調整性規範是通過賦予社會關係參加者以權利並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 。 39、保護性規範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範。

40、積極義務性規範,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範。 41、授權性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 42、禁止性規範,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範。

43、絕對確定性規範,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怕調整的規範。 44、相對確定性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範。 45、任意性規範,這種規範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

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範所規定的行為方案。 46、強行性規範,這種規範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 47、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範在邏輯聯絡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構成的。

48、命令性規範,是以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範性命令,一項命令就是一個規範。 49、情況性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範。 50、必擇其一的規範,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不使用規範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

51、任選的規範,是指在規範中除了規定可供採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 52、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範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53、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所構成的整體。

5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規範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5、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規範的效力,併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範性依據。 56、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

57、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式,對一定時期和範圍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加以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58、法律彙編,又稱法律彙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範性法律檔案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釋出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彙編成冊。 59、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範進行審查。

修改、補充,並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 60、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範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強調法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範的要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狀況。

61、法的實施是指使法律規範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62、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係的活動。

它是法的實現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近規定原則,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範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 66、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 67、法律規範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生效範圍,即法律規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68、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9、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

70、權利能力,是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71、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2、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73、法律關係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係的內容。 74、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5、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6、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77、法律事實,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化和消滅的現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後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絡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9、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80、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 規範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

81、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82、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徵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8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種手段,徵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5、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6、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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