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兒子只能和父母擁有一處宅基地嗎

2021-03-04 04:21:35 字數 4482 閱讀 3231

1樓:

一、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以及立法地位

2樓:邴博藝酈軍

你沒有其他弟兄,那麼你和父母應該是一家人,是一戶,不能有兩塊宅基地。除非宅基地規劃面積過小,而村裡又是根據現實再發放一塊,那樣才會有兩塊

3樓:農村建房子

不一定是小兒子,但需有一個子女跟父母共擁有一處宅基地。以紹興嵊州市為例,嵊專州市規定如下:

1、農屬戶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2、農戶有兩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父母隨兒子提出申請,不得另行分戶。

3、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單獨申請分戶,其中父母應隨一方子女,不得單獨分戶。

農村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犯法嗎? 25

4樓:農村土地流轉

下面5種情況的「一戶多宅」是合法的

1、宅基地總面積符合標準

雖說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原則,但我們不能簡單地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這個一戶一宅,不是說「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也不是說「多宅」就一定不合法,主要還要判斷有沒有超過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比如說,雖然一個家庭只有一處宅基地,但如果佔了幾百平,那就可能是不合法的。因為雖然我國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不一樣,但從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來看,大部分地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是100多平,佔幾百平自然是不合法的。

再比如,有些地方可能很難找到一整塊的平整宅基地,但現有的宅基地面積又比較小,不能滿足居住。這種情況,只要村民主動申請,並被相關部門准許了,而且兩塊宅基地的面積之和沒有超過當地的限制面積,那也是合法的。

2、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

在農村,有些家庭在子女成年後,雖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並沒有分戶,但因人口較多,佔用的宅基地面積比普通的一戶要大些,這也是合法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可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3、合法繼承來的「宅基地」

看到這,可能很多朋友要問,宅基地不是不能繼承嗎?確實,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故不存在繼承一說。但我們注意,這裡的宅基地是帶引號的,根據《繼承法》等規定,子女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了房屋也就暫時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4、合法買賣多出來的「宅基地」

跟前面一樣,這裡指的是因買賣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現在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但在以前,農村宅基地的轉讓條件是比較寬鬆的,所以很多人通過合法轉讓獲得了宅基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年是按照規定的轉讓流程,那麼就是合法的。

5、宅基地使用面積規定出臺前蓋的房屋超面積

既然沒有規定也就沒辦法按規定執行,這種情況一般是允許繼續使用的,一般多代相傳的祖屋都符合這個規定。但是,這類房屋如果申請翻建,那就要按現有政策規定來處理。

5樓:wer你是

農民—戶擁有多處宅基地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拓展資料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型別。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標準的,不得再申請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農村購買住宅。但由於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鄉(鎮)人民**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通知申請用地者,並組織監督實施。住宅建成後,由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驗收,並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費標準要體現多用地多交費,少用地少交費的原則。宅基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佔用的宅基地,超過各區、縣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超標準用地的收費標準核定收費;凡不按村莊規劃實施建設的用地收費,應高於符合規劃

的;經營性的用地收費應高於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費應高於自己使用的;低於用地標準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三、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根據當地農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點一元至○點五元計費。屬於出租地上建設物或經營性的用地,可適當提高上述收費標準。

(二)超過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以內的部分按上款計費,超出用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點五元至五元計費。

四、宅基地使用費的核算方法:

(一)每戶宅基地使用面積按實際佔用數量累計計算。

(二)對超出用地標準多佔的宅基地可採取分段累進遞增的收費辦法。

(三)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而立戶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四)戶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五)農村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五保戶、扶貧物件以及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活特殊困難戶,在用地標準以內的宅基地,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費可定期減、免。超過用地標準的部分,仍按超標計費。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當年宅基地使用費。

五、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農戶應按村委會規定的時間,向本村委會繳付使用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滯納金,日加收標準一般不超過應繳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

各鄉(鎮)土地管理所(站),應按規定向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核發收費許可證手續。

六、各區、縣人民**可根據本地區集體經濟狀況,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費留村及上繳比例,其上繳區(縣)鄉(鎮)部分,一般不超過每年實際收取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0%,最高不得超過15%。宅基地使用費留村部分,主要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上繳部分作為區

(縣)、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推動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專項經費,用於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宣傳、會議和添置必要裝置等。宅基地使用費要單設帳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嚴格控制使用範圍。村使用時,需由村委會做計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批准;鄉(鎮)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時,需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費收繳、開支情況要向群眾及時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對侵吞使用費的

個人,除責令退回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區、縣人民**應根據有關檔案和本補充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戶佔有幾處土地是不合法的,應該全部收回處理,如果建起樓房的,要強制拆除,還村民公道。

8樓:職成

樓主已經學了法,難得!

一戶只能擁有一外宅基地的規定,最初是2023年**11號檔案提出來的,當時提的是居民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後來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時,將這一規定寫入了法律,並且將範圍擴大到了農村村民。

正如樓主所說,現在農村村民一戶擁有幾處住宅的情況並不少,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現在擁有幾處住宅的一定要拆除,除非是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才要拆除。但如果一戶擁有幾處住宅,達到了面積標準,就不能再申請建房。

因此,擁有幾處住宅的情況如果是歷史形成的,則並不違法。但如果是在新規定出臺後,通過不正當途徵審批導致有幾處宅基地,則是違法的。具體的處理辦法要根據情況而定。

我父母一個戶口本我和兒子一個戶口本能擁有兩處宅基地嗎能確權嗎

9樓:潘增飛

你沒有其他弟兄,那麼你和父母應該是一家人,是一戶,不能有兩塊宅基地。除非宅基地規劃面積過小,而村裡又是根據現實再發放一塊,那樣才會有兩塊

10樓:帛文心權沛

宅基地方面的戶是傳宗接代的戶,可以包括在世的直系(一脈)的幾代人,確定這樣的戶需要村幹部提供相關事實,他們對此承擔法律責任,戶籍登記的戶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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