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架被判了月是輕微傷是刑事犯罪還是

2021-03-04 03:26:21 字數 6028 閱讀 4362

1樓:匿名使用者

判刑六個月就是承擔刑事責任,算有前科了

2樓:彼岸花開殘滿天

小於等37天或免於刑事處分

3樓:晴天無野

輕傷刑事案件 輕微傷治安案件 判六個月是刑事案件

打架致傷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4樓:芥末小黃魚

這要看結果,如果有一方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則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傷以下傷害,則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會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書到法院起訴,可以主張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根據傷勢的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以上規定認定。

打架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往往以治安管理進行處罰!若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則會被處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故意打人致人輕傷是屬於故意傷害罪中程度比較輕的,在嚴重的情況下,會致受害人於重傷或死亡。

若是重傷或死亡的話,行為人會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擴充套件材料:

打人致輕傷是屬於故意傷害罪,法院判刑的兩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害人傷勢輕微,對社會影響不大且被害人也有過錯的行為,或被告人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個人經濟損失,處於拘役或管制。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勢輕微,判為有期徒刑半年;傷勢在輕傷和重傷之間的,被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傷勢逼近重傷的情況,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三)僱傭他人施行傷害行為者,增加基準刑20%以下。

(四)減少基準刑20%的情形:

1、因家庭或鄰里之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打人事件;

2、被害人過錯引起的犯罪或矛盾激化引發負有的犯罪責任;

3、打人後實施積極搶救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蛤是輕微的打架事件的,一般屬於民事案件,同時也屬於治安案件,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同時,如果情節嚴重,或致人輕傷以上的,則屬於刑事案件,視具體情況,參與打架的人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6樓:落魄君主

對於打架鬥毆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主要根據情節輕重緩急來宣判。情節輕微者未構成他人傷筋動骨或者身體傷殘時為民事責任,如果導致他人輕傷,重傷,全殘,死亡均可判刑處理。

對於聚眾打架鬥毆絕對是0容忍。不分情節輕重緩急都是會觸及刑事責任。輕微者治安拘留30天並且罰款。

依法支付受害者全部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營養費用,家庭經濟收入損失。中度傷害可以構成民事拘留或者刑事拘留3個月起步,對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他人身體出現1-10級傷殘甚至全殘可以最低判處勞動教養或者有期徒刑1-5年,特別嚴重者將會被拘禁身。甚至死刑。

打架有風險動手需謹慎,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7樓:邊城邊邊

看情況:一,一方明顯挑釁強勢欺人且先動手,另一方被迫還手造成對方傷害可參照正當防衛,而還手方被打傷則對方涉嫌故意傷害;二,兩方鬥嘴抬槓互推互打,下手輕的一方涉嫌擾亂公共秩序或尋釁滋事,下手狠的一方還涉嫌故意傷害;三,一方挑釁另方動手傷人,則另方涉嫌故意傷害,,,,

8樓:四哥有法說

1、打架致使受害人輕傷以上的構成刑事案件。

2、打架致使受害人輕傷以下的,也就是輕微傷,屬於行政治安案件。

3、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者都有賠償受害者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說法,傷者請求賠償醫藥費當然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這是典型的人身損害索賠案件,我國民法規定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從造成傷害時計算,一年時間內受害人沒有索賠也沒有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將喪失勝訴權。

喪失勝訴權的意思就是:雖然法院仍然會受理案件,但是你們只要援引訴訟時效作為抗辯,法院肯定會判他們敗訴。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設立的制度,如果對方怠於行使權利法律將不再保護其利益。

如果本案沒有超過一年的時效,建議你們協商解決。因為即使打官司到法院,法官慣常的做法也是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畢竟你朋友造成了人家的損傷,在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予以賠償也是應該的。

10樓:東方不敗

你確定你描述的準確嗎?對方沒有報警?和沒有上訴這這兩件事情能在一起出現嘛?

11樓:吉祥柿

他現在只能做民事賠償的訴訟,刑事訴訟不是老百姓做的,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做的(除了重婚罪),那個應該是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經調查後,公安機關交檢察院,檢察院向法院做刑事訴訟.樓主要補一下法律常識了.

具體到你的這位朋友,他現在就是想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晚了,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各類案件都有其訴訟時效的,超過時效後,公檢法三個部門都不會受理.但是被打者現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還有效,不超時.

另外具體的賠償數額主要就是看對方提供的書面證據.現在人家醫院病歷.發票什麼的都有,就這上面的數額來說,只要起訴到法院,你們敗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為你們當初沒有留心過他們在醫院的**過程,只要人家的這些證據不是偽造的,法院是會支援的.當然對方很可能會這樣做來惡意增加賠償數額.比如:

能用便宜藥的,他用貴的藥,能住十天院的,他住二十天.這類事情目前也很多,你在當地找個律師諮詢一下怎麼應對他們這種行為比較好.

12樓:罪惡殿堂

這個關鍵看傷情。

如果是輕傷案件,一般是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的,但是也不排除傷者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重傷案件通常來講,屬於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罪。但是如果沒有有效證明,而且事情已經過了一年多,取證也難,這個重傷輕傷說不清楚的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這種沒什麼有力證據的案件。

按照這個情況來看,應該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處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請答如果人生得到癌症晚期,型事案件,可以型事句流

14樓:小魚兒

從這個情況來看,應該屬於民事案件。

15樓:範修奎律師

關鍵看對方的傷害程度,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否則,按民事糾紛處理,可以委託律師辦理。

16樓:問題天天多多

都可以是!

如果他提起民事訴訟,就要求你賠償咯

如果他提起刑事訴訟也可以,他可以去公安提起控告呀,公安不受理他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訴呀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民事訴訟.

1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刑事,打黑指的就是從思想上不要動武,換句話說別想反抗

我們都知道,輕微傷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但是輕微傷不構成刑事犯罪這一點具體是出自於哪一條司法解釋? 20

19樓:光影歲月

不是不構成刑事犯罪,要看涉嫌的罪名以及相應情節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情形下是不同的。

《治安處罰法》,不構成刑事犯罪,這個性質是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輕微傷: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46-1996,2023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此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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