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併網發電的光伏發電站業主問一下補貼啥時候能到位

2021-03-04 01:55:49 字數 5370 閱讀 776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2023年6月23日安裝好的光伏發電。至今國家補貼錢還沒有到位。我上**去詢問

2樓:明建光伏

以地方電網結算中心時間為準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社會大不同,**政策是太好了,到了地方至百姓相差太遠了,比上月球難百倍。

光伏併網發電的最新政策

4樓:廣東電網客戶服務中心

以下是最新的光伏政策檔案:2023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釋出《關於2023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的事項說明通知(檔案號:發改能源〔2018〕1459號),1、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併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範圍,標杆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2、已經納入2023年及以前建設規模範圍(含不限規模的省級區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併網投運的普通光伏電站專案,執行2023年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屬競爭配置的專案,執行競爭配置時確定的上網電價。但目前廣東省***的檔案暫未下發。

5樓:情歌

電網新政為光伏行業注入活力

國家電網公司規定,從2023年11月1日起,對適用範圍內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提供系統接入方案制訂、併網檢測、除錯等全過程服務,不收取費用。同時,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所發的富餘電量,國家電網公司將按照有關政策全額收購。

全國工商聯新能源商會祕書長曾少軍表示,國家電網在此時出臺促進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的政策,表明了**支援光伏產業發展的態度,給困境中的我國光伏企業帶來了信心。各地電網公司已正式受理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申請。

業界憂慮光伏併網政策執行力

國家電網公司承諾全部併網流程辦理週期約為45個工作日。「在這一政策出臺後,相關企業就會採取行動找電網企業申請併網,在這一過程中,政策是不是貫徹下來了,併網是否依然碰壁,這些都還需要繼續盯下去。」南昌大學太陽能光伏學院院長周浪說。

同時,國家電網公司還規定,電網企業在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國家針對光伏發電專案已出臺了設計標準和施工標準,但對併網驗收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國家電網公司聲稱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驗收,但是到底什麼標準,現在還說不清楚。」

國家電網在政策中提出要變以往的裝機補貼為度電補貼。曾少軍表示,這一調整有利於分散式光伏發電發展,但在具體結算方法上還不盡合理。「按照政策,我們上、下網電量將分開結算,光伏發電業主給電網賣電的電價和從電網買電的電價不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應儘快出臺配套政策完善運作模式

針對上述問題,業內人士認為,國家應該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國家電網公司關於促進分散式光伏發電併網的政策能夠執行到位,並建立起完善的商業化運作模式。

國家能源局於2023年11月26日釋出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併網光伏電站專案和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的上網電量,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於光伏發電併網運營的各項監管責任,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推進光伏發電併網有序進行。正文如下:

《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執行,優化能源**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併網光伏電站專案和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

第三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光伏發電專案的併網、執行、交易、資訊披露等進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處理。

第四條 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遵守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並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專案外,其他併網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併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執行。

第七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使用者側的光伏發電專案,接入系統工程由專案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八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併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專案接網服務流程,並提供併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併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併網除錯和驗收等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為分散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併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併網驗收和併網除錯全過程服務中,按照「一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式。

電網企業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第九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併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專案併網環節時限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電網企業自受理併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專案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自專案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專案業主據此開展專案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後續工作;自受理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並與專案業主按照要求籤署購售電合同和併網協議;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併網驗收及併網除錯,向專案業主提供驗收意見,除錯通過後直接轉入併網執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專案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專案購售電合同和併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專案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併網排程協議,合同和協議簽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向***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併網排程協議範本,***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簽訂併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一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排程機構優先排程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排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排程計劃並組織實施。電力排程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

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認定。

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併網執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排程指揮、執行排程命令。

第十二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光伏發電專案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資訊書面告知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並報***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併網執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併網光伏電站專案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執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執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裝置檢修應儘量不影響併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並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併網光伏電站專案運營主體。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裝置的執行、維護和專案管理。

第十四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電站專案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定在產權分界點處,對專案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裝置配置和檢測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電量計量技術標準和規定。

電網企業對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應安裝兩套計量裝置,對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

第十五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專案電費結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電網企業應儘量簡化程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補貼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補貼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專案管理和監管資訊共享,形成有機協作、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以下資訊:

1.光伏發電專案併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併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專案併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3.光伏電站專案併網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併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執行資訊上報,並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所在省(市)的***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併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2.詢問光伏發電專案和排程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併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等發生爭議,可以向***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一條 ***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對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的執**況等。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專案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派出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擬定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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